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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局百安所成功调处一起消费者与房屋中介的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0/6/26 10:47:00 来源:${UserInfo.SiteName} 作者: 点击:225

 2010530,消费者李某与重庆市万州区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并当场预缴了83400元的认购金。该消费者签订合同回家后,后悔不该买该房屋,第二天便找到该房介公司要求退还认购金,该房介公司认为双方已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了合同,合同已产生了法律效力,从而不予退还该消费者认购金。201061,该消费者便拨打12315申诉电话向工商部门求助。

该局百安所在接到申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该房屋系重庆万州鸿鸥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并办理了预售房许可手续。为便于商品房销售,该公司将商品房委托给万州区源梦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售。从调查情况看,开发公司及房介公司均没有过错及违法销售行为,应属消费者违约。但该局百安所合同中介管理人员本着为消费者服务的态度,积极与开发商及房介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并讲解“房屋‘认购金’不属“定金”,只是一种“订金”性质的预付款,是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将合同款总额的部分款项预先支付给对方,预付款只对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起一定的资助作用,不起保证作用。按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后,订金应成为房屋应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如对方没有履行合同,则原预付的部分应当退还给对方当事人。对对方不履行合同的救济措施只适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可按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该局百安所合同中介管理人员经过对各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后经协商及调解,消费者歉意态度诚恳,其房介公司也高姿态,未追究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当场同意退还消费者83400元的认购金,此举充分展示了房介企业的诚信经营形象,从而使此起购房合同纠纷得到顺利化解,消费者也对工商所及企业表示了万分的感谢。(万州局百安所供稿,合同中介管理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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