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局百安所在接到申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该房屋系重庆万州鸿鸥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并办理了预售房许可手续。为便于商品房销售,该公司将商品房委托给万州区源梦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售。从调查情况看,开发公司及房介公司均没有过错及违法销售行为,应属消费者违约。但该局百安所合同中介管理人员本着为消费者服务的态度,积极与开发商及房介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并讲解“房屋‘认购金’不属“定金”,只是一种“订金”性质的预付款,是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将合同款总额的部分款项预先支付给对方,预付款只对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起一定的资助作用,不起保证作用。按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后,订金应成为房屋应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如对方没有履行合同,则原预付的部分应当退还给对方当事人。对对方不履行合同的救济措施只适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可按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该局百安所合同中介管理人员经过对各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后经协商及调解,消费者歉意态度诚恳,其房介公司也高姿态,未追究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当场同意退还消费者83400元的认购金,此举充分展示了房介企业的诚信经营形象,从而使此起购房合同纠纷得到顺利化解,消费者也对工商所及企业表示了万分的感谢。(万州局百安所供稿,合同中介管理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