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审定,本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建设。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期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许可建设的法律凭证。 二、凡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均不得变更。 四、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单位有义务随时将本证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与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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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建设单位: 市规建 建设位置: 图幅号: 用地单位联系人: 电话: 发件日期:
抄送单位:市、区(县)规划局、承建单位 说明: 1.本附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遵守事项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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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1.本工程放线完毕,请通知北京市测绘院、区(县)规划局验线无误后方可施工。 2.有关消防、绿化、交通、环保、市政、文物等未尽事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妥善解决。 3.设计责任由设计单位负责。按规定允许非正式设计单位设计工程,其设计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4.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发出后,因年度建设计划变更或因故未建满两年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自行失效,需建设时,应向审批机关重新申报,经审核批准方可施工。 5.凡属按规定应编制竣工图的工程必须按照国家编制竣工图的有关规定编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图,送城市建设档案馆。 |